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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各种假时的天数规定及工资标准           
职工休各种假时的天数规定及工资标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2 15: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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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很多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员工在企业休婚假、产假、病假、工伤、事假的相关天数及工资发放标准和相关文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企业在劳动者依法享受婚期间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两个月。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由于生育保险各县市区分别进行统筹,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情况有关;

  职工请事假,事假工资用人单位可按单位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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