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积金支取办理指南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9 上午 10:16:47 |
[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
请选择合适的字体颜色:
|
|
以下任何形式支取住房公积金均须附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带齐资料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一式三联),交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来“中心”办理支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 购房人为支取人的 1) 购房改房所需要的文件:购房(换购)专用票据复印件:发票上无银行现金收讫章的须提供银行监收证明。 2) 购商品房支取 I. 房款一次性支付,并已取得商品房销售发票的须提供的文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 II. 贷款购房的须提供的文件:首付款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3) 购安居房(房款一次付清)支取须提供的文件:安居房收据复印件,购安居房合同复印件 4) 住房扩面支取须提供:住房扩面收据(注明"扩面")复印件及扩面协议复印件 5) 房屋拆(回)迁支取须提供:房屋拆回迁收据复印件,拆回迁协议复印件 6) 房屋置换支取须提供:房款一次支付的,提供浙江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贷款购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7) 杭州市区村(居)民建房须提供:由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 8) 杭州市居民危房大修:提供由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9) 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报告原件 * 如支取人身份证所在住址非该村,需提供所在住址系该村的直系亲属身份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 如原村名已更改,则需提供村委会更名证明. 2. 购房人(或贷款人)与支取人为夫妻关系的 除提供上述(1)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3. 购房人与支取人为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关系的 除提供上诉(1)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同户分居的由当地派出所出证明。 二、离休、退休 先办理职工个人帐户的封存处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退休(离休)证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农民合同工可凭终止合同的文件办理销户支取 2、杭州本地职工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待业证。 2)解除合同后买房的可凭有关购房资料[参考购房人为支取人的支取指南1-9条]及解除合同办理销户支取 五、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国、出境定居 1、调往外地工作须提供调入单位的接受证明和户口迁出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者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及定居国绿卡。 六、偿还贷款本息 1、购房贷款支取者可在每年的九、十月支取一次,直至贷款还清日止。(注:支取时携带资料:省直公积金及组合贷款的需提供还款对帐单、商业按揭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及还款对帐单,每年支取金额不大于当年还贷总额。) 2、还款贷款支取时,须提供由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出的还款贷款证明原件。 七、死亡支取 须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需要出具结婚证、其他亲属关系由当地派出所证明),第一继承人系死者配偶,无配偶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由其父母继承),如遇多个子女以及继承人与死亡人是非直系亲属的,还需出具经公证的遗产公证书原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贴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注意事项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中心”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时,由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修改正确后再办理支取。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指南
下一篇文章: 浙江外服员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支取须知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