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支取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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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影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9 10: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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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以下形式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凡支取人须附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带齐相关资料交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审核盖章后,统一至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 购房人为支取人的 1) 购房改房支取所提供的资料:购房(换购)专用票据复印件:发票上无银行现金收讫章的须提供银行监收证明。 2) 购商品房支取的 I. 房款一次性支付,并已取得商品房销售发票的须提供的文件:商品房销售发票复印件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II. 贷款购房的须提供的资料:首付款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 3) 购安居房(房款一次付清)支取须提供的资料:安居房收据复印件,购安居房合同复印件 4) 住房扩面支取须提供:住房扩面收据(注明"扩面")复印件及扩面协议复印件 5) 房屋拆(回)迁支取须提供:房屋拆(回)迁收据复印件,拆回迁协议复印件 6)购二手房支取须提供:浙江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房屋转让合同。
7) 杭州市区村(居)民建房须提供:由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 8) 杭州市居民危房大修:提供由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 9) 农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批准的报告原件 * 如支取人身份证所在住址非该村,需提供所在住址系该村的直系亲属身份证及由派出所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 如原村名已更改,则需提供村委会更名证明. (二)、 购房人(或贷款人)与支取人为夫妻关系的 除提供上述(一)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三)、 购房人与支取人为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关系的 除提供上诉(一)所需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同户分居的由当地派出所出证明及购建房人的公积金缴交证明。 二、离休、退休 先办理职工个人帐户的封存处理,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职工退休(离休)证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非杭州本地户口职工可凭终止合同的文件和户籍证明办理销户支取。 2、杭州本地职工 1)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待业证。 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须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
3)解除合同后买房的可凭有关购房资料[参照(一)1-9条]及解除合同文件办理销户支取 五、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国、出境定居 1、调往外地工作须提供调入单位的接受证明和户口迁出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2、出国、出境定居者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及定居国绿卡。 六、偿还贷款本息 1、首付后支取时,须提供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收据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如支取人与购房人为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1)购房贷款支取者可每年支取一次,直至贷款还清日止,支取时携带资料:借款合同复印件(省直纯公积金贷款不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或银行对帐单,组合贷款的需提供组合借款合同。(2)每年支取金额不大于当年还贷总额。) 2、还清贷款支取时,须提供由管理中心或银行开出的还清贷款证明单原件。 七、死亡支取 须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夫妻关系的需要出具结婚证、其他亲属关系由当地派出所证明),第一继承人系死者配偶,无配偶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由其父母继承),如遇多个子女以及继承人与死亡人是非直系亲属的,还需出具经公证的遗产公证书原件。《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贴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其他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中心”记载的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时,由单位出具证明(盖公章),后附正确的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修改正确后再办理支取。 |
2、如原单位破产、撤销、则盖原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中心地址:宝石一路2号
公积金查询电话:8705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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