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4 11:33:57 |
[ 字体:缩小 正常 放大
| 双击自动滚屏 ] |
请选择合适的字体颜色:
|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服务标准考试成绩优秀者荣获公司表彰
下一篇文章: “成长的足迹—浙江外服首届宝宝秀”参与邀请函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