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杭政函[2004]43号)和《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469元/月调整到525元/月。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主题词:失业保险金 标准 调整 通知
主送: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抄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市就业服务局、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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