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公积金按揭/贷款首次支取无时间限制,需准备以下材料: a. 按揭合同 b. 还贷记录至八月份为止的银行对帐单原件 c. 身份证 d. 购房、建房、翻修、大修自住房人与支取人为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关系的除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一户口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由当地派出所出证明. e. 为夫妻关系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及对方的身份证 f. 以上材料均只需复印件
二、 公积金按揭/贷款第二次及以后取款的日期为每年9月1号以前(首次支取无时间限制)需准备以下材料: a. 按揭合同 b. 还贷记录至八月份为止的银行对帐单原件 c. 身份证 d. 购房、建房、翻修、大修自住房人与支取人为父母、子女(直系血亲)关系的除以上资料外,还要提供一户口的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由当地派出所出证明. e. 为夫妻关系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及对方的身份证 f. 以上材料均只需复印件
三、购房(含一次性买房)支取公积金需准备以下材料: a. 购房合同 b. 首付款收据(一次性买房的提供发票) c. 身份证 (均只需复印件)
四、其他 ①、离退休人员提供职工退休证(离休证)。 ②、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医院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终止关系的文件。 ③、与所在单位终止合同,未重新就业的满五年的提取公积金需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文件,待业卡。 ④、出国、出境定居的单位职工支取公积金提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 ⑤、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尚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要支取公积金,须提供调入单位验收证明,户口迁出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 ⑥、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支取公积金,须提供由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赠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支取所需资料都需提供复印件,支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直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支取人签字并带齐相关资料,统一办理。
公积金查询电话:87056070(输入身份证号码) 贷款查询电话:85211674 我公司公积金专线:87221922-820 |